武汉传媒学院水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1-12-31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保证学校合理有效的用水用电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减排节能的管理方针,推行对各种节能技术的使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 学校后勤处加强节约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的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全校水、电指标的核实、质量检查。负责对全校用水、用电部门、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校水电管理的宣传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 后勤处物业科(以下简称:物业科)负责维护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的安全检查、维修、水电费的计量、收费等工作。

第三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七条 学校所有公共区域的水、电表由学校负责购买、安装。施工单位、出租户的水、电表自行购买、安装,其安装须在学校后勤处的监督、检查登记下进行。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水电计量管理主要划为四个分区:

学生宿舍区域:水电计量要求准确,水电计量的各个项目如:辅导员、行政人员、学生、公共区水电用量数字要求完整、准确。

行政办公区域:各院系、部门的用水、用电数量要求有记录。暂无条件装表的某些办公区域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施工单位区域: 物业科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水电管理,施工单位使用学校水电需事前与后勤处办理用水、用电的协议手续。

学校经营户区域:学校对出租户的水电管理要做到“一户一表”的管理原则进行,相应的收费标准要按市、区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学校的施工单位、出租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处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应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

第十条 水电管理要按期抄表。要建立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物业科要搞好学校水电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

物业科对施工单位、出租户应及时清理欠款,对下发收费通知单后无故不交纳水电费达三十天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租用学校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的水电费,后勤管理部门直接向承租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十二条 物业科每月向学校、后勤处汇报水电收费情况,并对当月用水用电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物业科收取的水电费、用水用电增容费等须全额上缴财务处。

第十四条 收取水电费的收据采用学校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第四章  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第十五条 凡学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物业科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传媒学院用水用电协议》。后勤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武汉传媒学院用水用电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财务处可拒绝拨款或结帐。

第十六条 物业科必须依据学校水电计划认真确定或估算新开户用水用电分配计划,并对其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对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对临时性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二个月)的用户,须与物业科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按实际用量的多少收取“管理押金”。押金标准数额以用电:300元/千瓦;用水:200元/户进行核算,物业科开具收据。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无违章现象,退还押金。

第十八条 学校水电合同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后勤处物业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违约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暖器等大功率的用电设备等要实行“用电设备登记制度”。即使用上述用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须事先到物业科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未登记的用电设备,后勤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停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安装的空调(包括中央空调)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温度时间使用:夏天30℃以上(含),空调设定温度不低于26℃;冬天3℃以下(含),空调设定温度不高于20℃。违反学校空调用电规定给予该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的处罚。

第五章  供水供电管网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影响学校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事前应通知后勤处。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由集团工程部、资产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包括水电施工方面工作的验收。有关水电安装的资料及图纸应在集团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科应建立日常水电管理巡查制度和值班制度,做好记录,发现学校水电用户不规范行为应随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组织水电安全工作检查和不定期的巡查中,如发现用水用电有违章现象,如:无计量用水用电、私自接水接电、未足额缴纳水电费、欠交水电费达三十天之久时,每发现一处,对后勤处相关人员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在学校供水供电系统内接水接电,否则,按国家《电力法》《水法》予以处罚,并拆除其安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凡对学校供水、供电管网、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特殊用水电情况(如外来人员租用学校教室、演艺厅、圆报等场地)也须报请学校后勤处核准,并进行收费。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水电管理工作由后勤处对学校负责。后勤处每月将水电收支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后勤处物业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过学校批准公布后执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