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成立武汉传媒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爱卫会领导领导全校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是爱卫会所属常设机构,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校办、学工处、保卫处、资产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是学校爱卫会的成员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主要包括校容校貌管理,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环境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线杆灯柱等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张贴广告、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关单位要定期维护或者按期拆除。
第七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应提前报学校后勤处备案。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文明标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八条 师生应在校园规定的区域内晾晒衣物、被褥等。超范围晾晒的衣物、被褥等一经发现,将由保卫处进行清理。事后物主凭个人身份证明(教工校园卡或者学生证)到保卫处领取。
第九条 校园内应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宠物等。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后勤处批准。
第十三条 对现有卫生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由后勤处总负责。
第十五条 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道路、人行道、广场、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演艺厅、报告厅等公共区域,由后勤处负责;
(二)学生宿舍室内卫生由学工处负责;
(三)实验室内卫生由资产处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校园绿化带的维护和保洁由后勤处负责;
(六)食堂内及食堂四周的卫生由后勤处督促相应的餐饮公司负责,经营户对经营店内和四周卫生负责;
(七)办公室的卫生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洗拖把、抹桌椅等形成的废弃水须倒入厕所坑内,不得倒入台盆,以免堵塞。
第十七条 校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白天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绿地白色垃圾应全天保洁。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十八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乱张乱贴广告、宣传单、横幅标语等;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内卫生创建、“除四害”、卫生宣传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第十五条划分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后勤处物业科工作人员应坚持每天不断巡查,并作巡查记录,对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时下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校园卫生检查标准及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学工处应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落后。
第四章 废弃物清运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一)学生宿舍内垃圾由学生装入垃圾袋,系好后带下楼放入宿舍楼前的垃圾桶;
(二)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剧场等公共区域的垃圾,由当事人将垃圾自动带走,放到各楼层的垃圾桶,垃圾由保洁员收集转运到清运地点;
(三)垃圾清运由专业垃圾清运公司每天沿规定线路和清运地点按时清运;
(四)如遇开学、放假、大型活动,产生垃圾较多,后勤处须联系清运公司增派清运车辆和台次。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维修和装修时应自行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四条 校医务室和食堂对易燃、有毒和具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按规定进行回收,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二十五条 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扬尘。
第二十六条 对垃圾箱(桶)、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和清洗,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保持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第五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劝其改正。逾期未整改者,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介入整改,所产生费用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