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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传媒学院商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 本站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商业网点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内所有商业网点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负责校内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单位或个人租用商业网点,必须提供合法的资质,留存个人身份信息。

三、我校对校内商业网点经营实行合同管理,执行“先交费、后经营”的原则。

四、后勤处代表学校与租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洽谈,约定合同条款,明确经营项目、合同期限、租金、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五、合同审批流程:后勤处经办人提交--后勤处负责人--法务--集团采购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

六、由商业网点经营者自行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和年检申报。

七、商业网点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出现问题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八、所有商业网点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经营合同,按期缴纳经营保证金、年租金和水电、垃圾清运费等。

九、校内商业网点的水电由后勤处物业科统一负责装表计量,收取水电费,按月度抄表送后勤处财务室。

十、所有商业网点经营者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亦不得将门面私自转租他人经营。一经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经营者应遵守我校校园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保证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实行市场自由调节,公平交易。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严禁与顾客或其他经营者争吵打架。不得悬挂各种有损校容校貌的横幅、广告牌等。

十二、后勤处综合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内商业网点监管工作,检查和清理整顿校园内违规经营的行为;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在校内设立商业网点(含流动摊点)并禁止做商业性广告宣传。严禁在教学区内设点经营,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教学区内从事各种商业活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公用房屋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十五、未经审批的校内商业网点,或虽经审批但经营内容与审批不符,甚至从事不正当、不健康以及经营不合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由于违章经营活动造成我校资产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职能部门坚决依法清除,其费用由违章单位及个人承担。

十六、租用我校食堂、楼顶、围网、墙面、场地等进行经营,比照执行本办法。

十七、涉及通信项目经营合同审批,审批流程为:后勤处经办人提交--后勤处负责人--网络中心负责人--法务--集团采购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

十八、在校内进行摆摊设点,执行《武汉传媒学院校园公共空间摆摊设点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武汉传媒学院后勤处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