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字[202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文明校园,规范校园公共空间临时摆摊设点经营活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所有公共区域和指定场所的临时摆摊设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宣传推广、教学展示、社团活动、学生创业、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三条 校园摆摊设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分类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安全有序:确保摆摊设点活动不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合法合规:摆摊设点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3.公益优先:鼓励公益性活动,限制纯商业性活动,避免过度商业化影响校园环境。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是校园摆摊设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审批留存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摆摊设点的备案和监督巡查、学生处负责学生活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区管理与摆摊规范
第六条 以下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摆摊设点活动:
1.教学区域(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周边;
2.校园主要道路;
3.校门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 经批准可在以下指定区域临时摆摊设点:
1.我校武汉校区目前摆摊设点区域为博雅园或后广场,大悟校区目前暂未对外开放摆摊设点活动。
2.公益性、商业性设摊活动须在指定区域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地点。
3.学校大型活动期间划定的临时区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校园临时摆摊设点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校内注册学生组织、在校学生或经学校引进的合规商家;
2.所售商品或服务内容健康合法,符合校园文化和管理要求;
3.活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
第九条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传媒学院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从后勤处网站下载);
2.活动方案(含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3.商业活动需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商品来源证明。
第十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武汉传媒学院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活动方案,审批流程如下:
1.一般活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勤处事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勤处留存、保卫处备案。
2.教学活动: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公章)→教务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分管教学副校长签字→后勤处事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勤处留存、保卫处备案。
3.社团活动:学院书记签字(加盖公章)→学工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分管学工副校长签字→后勤处事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勤处留存、保卫处备案。
(二)各单位组织的含商业行为的活动原则上必须缴费。若不缴费必须有单位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字明确且说明理由。
(三)其他校外单位组织的经营性活动直接由后勤处审批即可。
(四)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可线上或线下进行,若涉及缴费须线下进行。
(五)需要临时用电的,租用人需填写《武汉传媒学院用(接)电申请表》(附件2),交后勤处物业科,物业科审批同意并核定用电量后,到后勤处综合办公室办理用电缴费手续。凭缴费收据到后勤处物业科,物业科查验后安排电工送电。
(六)办理缴费及《临时经营许可证》。
1. 至后勤处综合办公室领取《临时缴费通知单》;
2. 至后勤处财务现金缴费,财务开具等额收据;
3. 凭《临时缴费通知单》和收据至后勤处综合办公室,领取《临时经营许可证》。
4.签订《承诺书》(附件3)。
5.审批通过后可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摆摊设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利用学校公共空间进行经营活动原则上都要收费,收费标准为:
(一)临时经营摆摊设点基本收费标准:400元/天·户,占地不超过6平米,超出面积酌情乘以系数。
(二)对于与学生学习和生活不紧密、利润高、市场火热的经营项目,收费标准酌情乘以系数。
(三)后广场场地租金收费不低于3000元/天。
(四)使用凤凰演艺厅、圆形报告厅、教室、运动场等由资产处负责审批,按照学校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用和收取电费。
第十二条 所有收费应开具正式收据并加盖公章,纳入集团财务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收取或挪用。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摊位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地点、时间内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2.不得哄抬物价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保持环境整洁,做到"摊撤地净";
4.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5.经营活动不得产生过大噪音,影响师生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1.无“三期”食品类;
2.违规电器、酒类及含酒精饮料;
3.烟花爆竹、蜡烛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4.盗版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5.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第十四条 禁止推销过程中的扫码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建立巡查制度,对摆摊设点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是否按批准内容、地点和时间开展活动;
2.是否销售违禁商品或存在欺诈行为;
3.是否影响校园秩序和环境卫生;
4.是否损坏校园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摊的;
2.设摊内容与申请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超出批准范围经营或擅自变更地点的;
4.销售违禁商品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
5.造成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6.损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七条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警告并责令整改;
2.暂停或终止摆摊活动;
3.没收违禁商品;
4.责令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或照价赔偿;
5.限制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校内活动名义或公益活动的形式,为外来经营性单位擅自提供场所;一经查实,追究该部门的综合治理责任且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园公共空间摆摊设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4月23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附件(可在后勤网站下载专区直接下载):
1.武汉传媒学院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
2.武汉传媒学院用(接)电申请表
3.承诺书
武汉传媒学院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