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宿舍管理,更好地为住校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入住条件
1.在武汉市没有住房的学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住校值班的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3.因特殊原因经过学校审核批准后的单位或个人;
二、入住、审批及办理程序
1.在武汉市没有住房的中层干部、管理人员、教师入住资格由校人事处核实,并提出住宿安排意见,报后勤处审批后由综合科办理入住手续;
2.各院系辅导员入住由学工处审批,由学工处安排入住和退房手续,并定期将辅导员入住情况报后勤处综合科备案。
三、住房资源
1.校外凤凰花园教职工公寓;
2.西区6号楼学生公寓内的教职工宿舍;
3.东、西区学生公寓内辅导员宿舍。
四、住宿标准及住房设施
1.原则上按照校外凤凰花园教职工公寓一人一间,校内教职工公寓两人一间安排,中层干部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一人一间(根据住宿状况而定)。
2.房内设施基本配置为每人床一张、办公桌一张、椅子一把、储物柜一个、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校内宿舍统一使用学校热供系统)。
五、住宿费收取标准
1.住教师宿舍内的教职工,每人每月 60 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因公长期值班需要住校的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后勤、学工、保卫等部门人员,如:保卫处长、后勤处长、学工处长、各院系书记等)及辅导员免收住宿费。
3.学校引进特殊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由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免收住宿费。
4.在校内与学校合作的单位因经营和工作需要提供住房的,在学校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后勤处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租房合同。租金为每间每月 10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计算),房内家具设施租户自行解决,水、电费由租户据实缴纳。
六、水电费收费标准及补偿办法
1.住凤凰花园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其水电费由各套间内住宿人员均摊,按照小区相关水、电缴费办法自行缴费。
2.住 6 号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的教职工,水电费自理。用电使用学校“一卡通”并按国家居民用电标准收费;用水按每人每月 3 吨定量标准和国家居民用水收费标准收费。
3.因公住校人员和辅导员,享受水、电补助参照学生补偿办法执行,每人每月 3 吨水、15 度电免费,超过部分水电费自理。
4.宿舍管理员住房水电补偿参照学生补偿办法,每月 3 吨水、15 度电免费,超过部分从管理员下月工资中扣除。学校其它类工勤人员参照此项执行。
七、住宿管理
1.人事处、学工处、后勤处按本办法“入住、审批及办理程序”具体规定,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入住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2.后勤处具体负责办理入住手续,保存并管理入住手续资料;负责住宿分配、安排、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住宿人员需服从后勤处综合科统一住房调整、安排,一经安排入住,不得私自随意变动,若因客观原因需调整房间,必须得到综合科批准并备案。对教职工不服从安排、抢占房间、私让房间, 后勤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住房。
4.为了提高教师宿舍使用率,后勤处将在每学期末对住宿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因已购买市内住房、工作岗位调整或累计两个月未在该房住宿(不含寒暑假)或将房间或床位转让他人的教职工宿舍予以清退。
5.教职工宿舍,不得容许异性和其它校外人员住宿,两人及以上合住宿舍,不得容许配偶住宿。若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或清退。
6.入住人员不准私自改动水电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学校按住宿人数配备的各种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入住后个人需清点资产并作为该财产的使用保管者,要爱惜使用,一经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8.学校离职人员离职时和住宿人退房时,均需到后勤处综合科办理住房确认或住宿清退手续,无后勤处签字,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管理
入住人员必须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出门必须关好门窗、熄灯、断电、关水。
入住人员必须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不得任意搬迁,不得私自更换居室门锁、私加挂锁,室内所配备物品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转让,更不得任意损坏。
入住人员禁止在宿舍内发生打架闹事、聚众赌博、吸毒等违法违纪事件。
严禁在室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炉、酒精炉等大功率、易燃易爆灶具,不得藏匿管制刀具、枪支等国家严禁物品。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类明火(包括蜡烛)和焚烧物品,禁止在床上吸烟,不得随手丢弃烟头。
禁止将带电的电源插座放在床铺等易燃物品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起火。
本办法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关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即行废止。